1、危險廢物貯存前管理人員檢查其質量、數(shù)量、包裝情況(不接收無標簽的危險廢物),安排其放置在指定的區(qū)域,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臺帳》。
2、危廢倉庫必須執(zhí)行標識制度,按要求懸掛、張貼、設置與廢物類別和性質相應的識別標志。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和標簽、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破損、褪色、擺放不整齊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但須在國家規(guī)定的高度范圍內,放危險廢物的高度也應考慮地面承載能力。
4、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也不得將非危險廢物混入危險廢物中貯存,管理人員應抓好進倉源頭及定期檢查。
5、每個堆放區(qū)域應留有搬運通道。

6、裝卸、搬運危險廢物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7、對危廢倉庫內清理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并定期將滲濾液送至污水處理站處理。
8、危險廢物貯存期不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報經環(huán)保部門批準。
9、危險廢物貯存區(qū)域內嚴禁有明火,管理人員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并記錄在案。
10、管理人員定期檢查照明設施及電線線路,確保照明設施及電線電路正常運行,無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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