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處理通常是指將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或者用其制取其他可用的試劑和設備,使廢棄物可以再資源化,變廢為寶,另一作用就是對暫時無法利用的廢棄物給予無害化的處理。
普通廢棄物的處理原則:
(1)改革實驗的工藝,使廢棄物的排放量可以降到最小的程度,甚至達到廢棄物的排放量達到零;
(2)對于量少或濃度不大的廢棄物,可以在經過無害化的處理以后排入或倒入專門的廢液缸中統(tǒng)一處理;
(3)對于量大或濃度較大的廢棄物則進行回收處理,達到廢棄物的再生利用;
(4)對特殊的廢棄物則要進行單獨的收集,例如,貴重金屬廢液或廢渣,單獨收集可以便于對其進行回收處理;

(5)不能混合的廢棄物或者是混合后會給處理帶來麻煩的,要分類并且及時地采取措施處理;
(6)對一些在目前條件下還無法利用的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理,意即對廢棄物進行掩埋、焚化或投棄至河流中;
(7)對于廢棄的儀器和設備在處理時要盡可能回收,確實沒有回收價值的就可以采取最終處理措施;
(8)處理時要考慮到投資-回收的最大利益,以防止出現得不償失的局面;
有放射性的廢棄物的一般處理原則:
(1)具有極低水平(即,放射性濃度﹤106mg/L)的放射性的廢液可采取排入海洋、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方法,借助水體的稀釋和擴散功能使其放射性達到無害的水平;
(2)具有極高水平(即,放射性濃度﹥104mg/L)、高、中和低水平的放射性廢液,采取將其以及其濃縮產物與人類的生活環(huán)境長期隔離的措施,讓其自然衰變,等待放射性廢液的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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